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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简析关于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所继承的遗产问题

今天,上海离婚律师简单谈谈关于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所继承的遗产问题。

现如今,随着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夫妻离婚时面对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愈渐增多,本文旨在讨论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一方所继承遗产的分割问题。在讨论这个主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个案情: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3子,分别为张甲、张乙和张丙,张某、李某的父母均已过世,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套房屋。2001年,张甲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于2011年去世,李某于2013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2015年,王某起诉张甲离婚,并要求法院分割张甲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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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情概述,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王某若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张甲所继承的遗产,将面临以下几点问题:

 

问题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继承但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继承但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直接请求分割,应待遗产实际分割完毕后另行起诉。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此条款中涉及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一个是继承开始,另一个是遗产处理。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处理前,此段时间内继承人享有的仅为继承权,并非物权,而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须与被继承人存在家庭关系。只有当遗产进行实际处理后,继承权方可转变为物权,即取得了遗产所有权。此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遗产可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问题二:何为遗产处理?

 

上述内容中多次提到“遗产处理”,究竟哪种行为属于遗产处理?

笔者认为,遗产处理的关键在于将继承权转变为所有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交付。故遗产若为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处理方式为继承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遗产为被继承人的存款或其他动产,处理方式为实际交付继承人。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遗产处理”应为行为的完成时,而非进行时。继承人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法院判决、调解,仅明确了继承份额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的,属于遗产未处理完毕,配偶另一方起诉离婚时仍然无法请求分割。

 

问题三:一方继承的遗产处理完毕后,另一方应如何另行起诉?

 

关于案由: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此种情况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

 

关于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民事诉讼法》亦规定了专属管辖原则,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条款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即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根据上述管辖规定及对相关案件检索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时,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使财产涉及不动产,亦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关于时效: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单从此条款上来看,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似乎应为两年(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后应调整为三年),但将《婚姻法》与解释(一)内容相结合后,笔者认为,本条款系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作出的解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起诉事由为发现了对方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其中之一,此种情况下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并非基于对方具有上述行为之一,而是由于在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而未能分割的,如本文讨论的情形,此种情况属于对夫妻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故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上述案情中王某若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张甲所继承的遗产,首先需待张甲、张乙、张丙实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张甲所继承该房屋的遗产份额,同时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了解到上述类似案件处理方式后,如何防止一方所继承的遗产在离婚时被另一方分割?

方式一:提前订立遗嘱。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父母生前可通过订立遗嘱方式分配其个人财产,同时将财产明确为仅由子女个人继承,则未来子女如遇离婚诉讼,其所继承的遗产将不会被另一方分割。

方式二: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由于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继承人可于遗产实际处理前单方声明放弃继承权,无需经配偶同意。放弃继承权后,该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将平均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后可通过继承人之间协商,以赠与方式取得最初应继承的份额。

但此种方式风险较大,因继承人一旦放弃继承权,将不再享有财产权利,若日后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不妥,将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故笔者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为防患于未然,父母应提前订立遗嘱,将各自分配意愿书面明确,防止子女未来因婚变造成财产外流的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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