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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房屋属于谁

      上海离婚律师给大家讲讲,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房屋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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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与刘某均是再婚,二人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1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刘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共同参与装修,现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要求离婚。对于这套以刘某个人财产购买的房,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房屋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吗?又归谁所有?房屋是否属共同财产
  
  婚后刘某将自己位于顺义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33万元房款。刘某于2005年冬用此房款购买了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购房及装修共计花费30万元),王女士参与购房和装修的全过程,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双方共述该房屋现价约值80万元。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若无法查明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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