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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谈子女抚养案件的特点与对策

通过上海律师多年的经验,发现涉及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币游国际8.jpg  
  1、子女抚养案件的另一产生原因在于抚养费问题。从息县法院院审理的抚育费案件看,由于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变化,当事人的收入逐年增加,反映在判决给付抚育费的数量上,也是逐年增长的趋势。然而,在人均收入增加的同时,子女上学的费用、生活的费用以及看病的费用也增长较快,导致这几年单独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案件逐年增长。
  
  2、子女抚养案件主要来自于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现在由于计划生育国策,基本上是独生子女,所以夫妻双方对子女一般都主张抚养的权利。但也有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双方均考虑再婚,嫌孩子是累赘;二是双方经济条件太差,无力抚养孩子。
  
  3、近几年子女探视权案件增加比较突出。尤其是对于探视十周岁以内的孩子,探视纠纷比较多。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对子女的看重;二是夫妻一方付出了抚养费的同时,相对应地希望保护其探视孩子的权利;三是新婚姻法规定了子女探视权,而且规定可以就子女探视问题单独起诉。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性。
  
  4、子女的姓名变更、教育方式、财产处理等方面纠纷也是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类似的监护权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如何处理子女的姓名、财产、教育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父母意见往往不
  
  一,导致父母在离婚后,双方就此类问题诉诸法院。
  
  根据上述调查分析情况,提出如下措施积极应对,以便更好地解决此类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加强对子女抚养案件的研究,积极总结审判经验,确定审理子女抚养案件的统一审判思路。
  
  2、加强子女抚养案件的专业审判。由专门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审理子女抚养案件,将更有助于做到公正司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加强子女抚养案件的调解撤诉力度。通过调解撤诉工作,尽量使父母与子女化解矛盾,和睦相处,促进社会和谐,也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加强子女监护、子女探视等制度的立法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监护权制度和探视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现实反映的问题作明确规范,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就是本律师事务所总结的一些关于子女抚养的一些事情,若有需要可联系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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