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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上海离婚律师给大家讲讲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什么,上海离婚律师给大家说一说。

上海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民法》中的各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一些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点来看,女性离婚后找工作和谋生能力都弱于男性,更需要社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法定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3.益生利生的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共同财产中划分生产资料时,应当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专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对象按照实际需要和受益利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4.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者灭失的,对方不予赔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性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1.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均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将受理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但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在人民法院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不成功,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当事人登记离婚后,采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约定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4.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另一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判决。
 
  法律建议:
 
  网友: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费可以退吗?
 
  律师:根据《诉讼费支付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由50元至300元由法院支付。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按0.5%缴纳。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对请求离婚的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的决定时,也通知原告先行支付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先行垫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了诉讼费的比例和双方的责任。原告交纳诉讼费后撤诉的,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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